(一)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拥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遵守法律法规;
2.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3.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、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,作风正派,责任心强,能吃苦耐劳;
4.身体健康,五官端正,举止大方,无口吃、重听、色盲和其他传染性疾病,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;
5.18周岁以上(2006年9月1日之前出生)、35周岁以下(1988年8月31日之后出生);
6.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(专业不限),报考人员应在2024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;
7.热爱留置看护工作,服从组织分配。
(二)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:
1.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;
2.退役军人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;
3.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英雄模范;
4.政法类院校毕业生;
5.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。
符合上述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(中专)学历,应聘后应当在五年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;未取得的,合同期满以后不得再续聘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:
1.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依据《刑法》被免予刑事处罚,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;
2.曾受过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处罚,或者被劳动教养、收容教养或收容教育的;
3.曾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、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辞退解聘的;
4.因吸毒、赌博、卖淫嫖娼、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;
5.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;
6.编造、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、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;
7.本人或者家庭成员、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、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;
8.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;
9.曾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
10.曾被开除团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;
11.从事留置看护工作或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离职的;
12.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留置看护工作的人员。
岗位内容
主要负责留置对象的看护工作,执勤期间实行半封闭式管理,有昼夜执勤岗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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